加入收藏 设为主页
首页 > 行业动态 > 辽宁出台住房及用地供应新政 支持改善住房需求

辽宁出台住房及用地供应新政 支持改善住房需求

来源:辽宁日报
时间:2015-05-20 09:38:11

5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下发 《关于优化我省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的通知》。

如何解读这个被称为我省住房及用地供应新政的《通知》,记者采访了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负责人。

住房供应结构与土地供应结构联动调整

出台这个《通知》,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我省的具体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的这位负责人说,经过近十年来的高速发展,目前,房地产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周期。和全国一样,我省住房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得到缓解,住宅用地的供需态势已经由需求的单边快速增长向供需双向回调过渡。同时,一些地区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比如大面积户型相对较多,而经济适用的小户型不足等问题,以及区域性供求矛盾,一些地区存量房较多,超出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需要分类管理、因地施策。

 

《通知》主要突出优化供应结构,明确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维护市场稳定。主要突出体现在三方面:

强调分类管理、因地施策。突出政策调整的针对性、差异化,根据全省不同地区土地市场发展、发育程度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态势,采取不同的调整政策应对,特别是从供应计划的编制入手,有增有减,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规模。

强调结构调整。首次将住房供应结构、土地供应结构联动调整,并明确可以将商品住房调整为保障房,将商品住宅用地调整为保障性住房、养老服务业等用地,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助于稳定供求关系,促进民生保障和经济结构转型。

落实地方政策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方面的主体责任,注重发挥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在调控市场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

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对此,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同志说,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且转型方向明确,一是“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二是“已出让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允许转型的方向很明确,就是“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而未开工房地产项目 “商转公”,应按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价款。一般来说,住宅用途的地价较高,转向其他用途原用地者可能会有损失,这就需要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按市场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双赢,促进地块开发。

《通知》明确规定,可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从商品房到保障房,土地是不是应该从有偿出让转为无偿划拨?土地性质要不要转回去?

省国土资源厅的负责同志说,这个问题《通知》中也有具体要求,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重新核定土地价款,应该按照新用途,经专业地价评估确定价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价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政府与用地方协商解决。

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租房房源

而有关《通知》中要求各地多渠道筹措房源,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方面,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解读说,前不久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已经明确地方政府和建设部门要积极引导棚改户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拆迁安置用房,实行货币化安置。

所谓货币化安置,主要的核心内容包括:各地要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用房,实行“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由政府与开发商协商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采取组织棚改居民团购和政府购买等方式,用来解决棚改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对于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本报记者/刘 佳

杂志内刊
协会介绍 | 协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协会领导 | 申请入会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 2006-2020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 由居安易家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维护 京ICP备1405981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