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结束,经过对意见建议征集采纳,自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通知》主要明确,在保证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积的二分之一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支取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从简化支取、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等三方面对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出规定,以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缓解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商品房预售制度旨在降低房地产开发资金门槛、扩大内需。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政府对预售制度不断完善,提高预售门槛,尤其是对形象进度的要求更为严格。加之近两年商品房拿地成本不断上升,融资成本持续走高,现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虽然有效防范了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中要求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时需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所有预售款需及时入账。合理设置项目资金使用节点,拟预售楼栋中含7层以上建筑的预售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款节点,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入账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所需费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超出部分资金,即重点监管工程建设未完成部分所需资金额度,实现预售资金规范合理使用。同年,本市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形象进度上提高了商业、办公和大户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条件,从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本市预售制度。
在此背景下,结合本市实际,本《通知》简化支取手续,规定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积的二分之一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支取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而当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超过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积的二分之一时,开发企业仍需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节点进行支取。《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对购房人关心的新政实施以后商品房建设资金安全问题,《通知》也进一步明确:若发现预售项目有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等情形的,可暂停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购房人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切实保障购房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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