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
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
京国土储〔2014〕289 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有序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 (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有关用地意见》, 认真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 ( 以下简称一次性招标 ) 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次性招标责任分工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 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 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负责审定招标方案和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成本。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提供交易平台,位于城六区的项目由区国土分局组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活动;位于远郊区县的项目由区县国土分局组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区县分市场进行招标活动。
二、一次性招标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
1.区县政府确定项目棚改安置方案及棚改前期工作预估成本;
2.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意见;
3.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其他所需的材料。
( 二)编制并审定招标方案由区、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编制一次性招标方案,并报区县政府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地块空间范围、用途、出让年限、投标人资格要求、地上物情况、棚改前期工作完成时间、棚改前期工作预估成本及支付要求、回迁安置房建设要求(包括回迁安置房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等内容)、投标保证金、投标内容及评分标准和其他条件等。区、县国土分局依据经批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具备发布公告条件后,由区县政府函告市国土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20 日。
(四)评标办法评标主要从投标企业综合实力及相关开发经验、项目投资利润率、项目建设方案及投标企业团队和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其中,项目投资利润率不得超 15%,所占分值比例不应低于40%。
(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社会专家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高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具体构成由区县政府按规定确定。
( 六)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最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 七)核发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由区、县国土分局负责核发中标通知书。
三、棚改前期工作成本、项目投资利润及政府土地收益的确定棚改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成本进行审计,并确定最终成本。中标人最终获得的项目投资利润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棚改前期工作预估成本 X 中标人投报的项目投资利润率。政府土地收益由市国土局依程序审定。
四、资金平衡方案的确定区县政府根据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成本、中标人最终获得的项目投资利润及审定的政府土地收益 , 进行资金平衡测算 , 确定用于资金平衡的商品房建筑规模,该部分商品房可作为本区县其他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对接安置房使用,或作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除回迁安置房和用于资金平衡的商品房外的其余建筑规模由区县政府提出处置方案 , 并与中标人签订协议予以约定。
五、出让合同的签订达到净地条件后,市国土局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资金平衡方案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一次性招标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一次性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开标、评标现场邀请公证及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同时 , 各区县政府应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一次性招标工作的实施细则,努力打造阳光工程。
七、本意见为《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有关用地意见》的配套文件,涉及招标方案编制及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6-2020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 由居安易家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维护 京ICP备1405981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