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
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规〔2014〕183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来,各地拆除保护性建筑行为时有发生,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城镇风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加强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意义,坚决制止破坏行为。保护性建筑是指已经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各类建筑遗产,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保护性建筑是悠久华夏文明的结晶,是城乡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做好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建设体现历史记忆、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美丽城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认识到对保护性建筑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加大保护工作力度,坚决制止破坏行为。
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落实保护责任。保护性建筑保护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部门联动。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保护性建筑保护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多部门参与保护的有效工作机制。历史文化名城要在 2015 年年底前制定完成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行动计划,明确具体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牵头单位、保障措施、进度安排,将保护性建筑的保护作为专项内容纳入行动计划,进行任务分解,逐步建立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三、开展普查工作,建立保护名录。各地要尽快启动保护性建筑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保护性建筑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保护形势、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各地要根据普查结果,在 2015年年底之前,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名录。
四、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实施管理。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中,要将保护性建筑的保护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合理确定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分类保护要求,明确保护措施。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审查工作中,应加强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措施、保护区划等内容的审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对涉及保护性建筑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全过程严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五、重视民生问题改善,做好建筑修缮和设施更新。将保护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要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方针,注重完善基础设施、修缮建筑本体,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对于保护性建筑的修缮活动应当根据不同保护等级、保存状态,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在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中,应当注重保护性建筑的保护,禁止大拆大建、拆古建新,不仅要对保护性建筑的建筑本体进行保护,还应当保护其历史环境、整体风貌和空间特色。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违法责任。各地要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对于违反有关法规,造成保护性建筑破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我部将加强工作指导。
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坚决制止拆毁、破坏保护性建筑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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