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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来源:首都房地产杂志
时间:2015-03-11 12:32:4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32 号


外交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决定放开部分由我委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专业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 7 项专业服务价格

(一)代办外国领事认证、签证。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外交部授权的单位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代办外国领事认证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和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其中,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领事认证,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证件密钥服务。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原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收取的密钥加载费;公安部出入境证件核心技术中心收取的出入境证件密钥技术服务费。

(三)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海关总署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包括其所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或统计学会)收取的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

(四)商标注册等认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取的商标注册、对外经济贸易文件、单证认证费,不可抗力证明书费。

(五)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取的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

(六)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 7 项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相关专业服务单位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服务价格文件,依法修订地方定价目录,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上述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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