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增加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多渠道筹集房源,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各区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产权型住宅建设项目(统称“住宅项目”),每年应按照新供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机动车停车位。
按照要求,各区在确保租赁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地块情况,采取逐地块配建、集中配建两种方式。
所谓逐地块配建,是指新供住宅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住房。集中配建是指新供住宅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配建,各区可在住宅项目间调剂配建,并确保集中配建项目优先开工建设。
《通知》显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其中通过道路分割的相对独立成宗地块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建以公租房为主。
配建要求显示,坚持因地制宜、因区施策。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区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配建地块和地块配建比例。
对于公租房备案家庭解决率高、租赁住房用地年度供应完成率高的区,配建比例可适度降低或不予配建。
配建住房与项目其他住房在布局、建筑密度、景观环境、绿化,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建筑材质品质等方面保持基本一致,保持项目总体和谐,并共享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机动车停车位和公共通道。
配建住房原则上采取集中布局,以整栋、整单元为最小建设单位。配建面积不足整单元最小建设单位的,应落实到成套住房,办理住房销售手续前在建设项目中选取。
按照要求,配建住房户型设计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公告文件及公租房建设规范导则要求执行。配建住房建筑单体内公共空间的装修标准、设备设施与项目其他住房保持基本一致。配建住房实施装配式装修成品交房,室内装修标准不低于公租房建设评价标准中明确的装修标准。
同时,配建住房应与项目其他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住房应安排在首期进行开发建设,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配建住房有整栋、整单元的,应在配建住房首层配套一处租务管理用房。配建住房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住房实施统一管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
《通知》明确,配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一次性交付给回购机构。回购机构应根据配建协议对配建住房各项指标进行核验。建设单位应委托房屋测绘机构进行建设项目面积实测,作为配建住房回购交付的面积依据。
对于回购机构的确定方式,《通知》提到,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市或区保障性住房专业公司(简称“回购机构”)按楼栋、单元回购配建住房。因客观条件无法集中布局到楼栋或单元的,由回购机构按套从住宅项目中选取并回购。市级统筹配建房源由市级机构回购,其他房源由区级机构回购。
《通知》显示,配建住房作为实物房源租赁使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规范管理,市或区保障性住房专业公司应建立专门档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房屋资产按照配建协议中明确的回购价格予以入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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