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庞大的住房租赁规模和复杂的住房租赁关系引发大量矛盾纠纷,接诉即办涉住房租赁类诉求居高不下。为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房住不炒”,11月24日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条例草案对“群租房”“黑中介”“甲醛房”、哄抬租金、长租公寓监管等热点问题予以规范,特别提出,房租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哄抬租金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将依法处罚
“稳租金”无疑是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的核心。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规定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租房信息的乱象,条例草案提出,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对发布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
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应当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押金一般不得超1个月租金
蛋壳、友客、巢客……长租公寓频现“暴雷”现象,暴露了长租公寓在资本驱动下的运营乱象,长收短付、高收低租等问题不断,“租金贷”“甲醛房”等事件更是对租客的经济和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押一付一、押一付三、押二付三……长期以来,租房押金和房租该怎么收取在各机构之间并不一致。条例草案统一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双方续订或重新签订合同的,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押金退还方面,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外,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同时,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达标首次被列入禁止出租之列。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如经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统一租房“网签”平台
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是解决租房纠纷的关键一环。为此,条例草案提出多项内容,例如倡导出租人和租赁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租赁当事人之间要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以及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规定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等。
按照相关规定,本市出租房屋需要向属地住建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向公安部门办理出租登记。为了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条例草案提出建立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合同备案与出租登记衔接。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该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签约信息将同步向公安机关共享。承租人可以凭备案的租赁合同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作为申请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凭证。
不得打隔断将房屋分割出租
“群租房”人员繁杂,安全隐患突出。条例草案提出,房屋要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二房东卷款跑路”等事情也让不少租房人心有余悸。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或者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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