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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共11项)

时间:2020-11-11 10:03:21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一

民主决策制度

(审议稿)

一、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正确决策,避免和减少失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二、凡《协会章程》规定需经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一律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后,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必须经协会驻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集体讨论决定。

四、协会设立领导成员定期集体办公制度(协会办公会议),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顺延或暂时停开。

五、下列事项必须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协会的机构变更和重要人事任免;

2、协会的重大开支和接受捐赠;

3、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年度、半年工作总结、计划;

5、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协会重要工作的实施和调研课题的确定;

7、需提请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和报上级单位审核批准的事项;

8、其它应由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办公会议由以下驻会人员参加: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主任。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七、须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提请人应事先通知秘书处,并做好准备。秘书处应根据大家提出的提案,于周一前排出会议议程,报送会议主持人,开会时逐项讨论决定,一些重要事项(如总结、计划、规章制度等),应先行印发书面材料,以便与会者做好发言准备。

八、与会人员讨论各项工作时,应本着知无不言、民主协商、各抒己见的原则,充分发表意见,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做出决定。

九、办公会议由秘书处认真做好记录,重要决定应印发会议纪要。

十、办公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由秘书处进行检查、督促,并定期向办公会议汇报。

十一、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审议稿)

一、为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协会工作,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二、下列事项必须向市社团办请示报告:

1、每年 5月底前上报上年工作完成情况及本年度工作安排,接受年度检查;

2、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与终止;

3、协会法人代表及其它领导成员的选举与变更;

4、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5、协会发生重大事故情况;

6、其它应请示报告事项。

    三、请示报告方式:

1、书面请示、报告;

2、情况反映和简报;

3、口头汇报。

 四、上报程序:

1、一般情况反映、情况汇报直接上报社团办;

    2、书面上报材料一律统一编号,按照公文程序发出。

五、凡上报经审批的文件,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六、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三

监事会工作制度

(审议稿)


一、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业务和财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三、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1、出席理事会;

2、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3、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4、对协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5、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6、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四、为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长可召集监事会会议,或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七、会议决定事项,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四

财务管理制度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财务管理,适应协会工作的需要,规范财务行为,统一核算程序,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有效地利用各项资财,维护协会财产安全。

第三条  协会的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一切经济活动中,都必须做到:有根有据、手续齐备、计算准确、账目清楚,各项财产、物资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第四条  协会应执行国家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结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的税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财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财务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

会计职责:

1、负责财务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协会的各种财务制度;

2、建立健全协会各类账目,按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及时清理核对应收应付款项及单位之间往来账;

4、按时编报各种会计报表;

5、保管各种会计资料和整理归档;

6、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以及各种票据辅助账簿;

2、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和保管,保证库存账实相符;

3、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支票及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4、认真审核原始凭单,保证单据合法,内容真实,项目齐全,手续完备,方可收付款;

5、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按时编报库存报表,附原始凭单并转交会计;

6、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但重要的办公设备的资产,购入时,由秘书处专人验收入账。

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2、运输车辆;3、通信、电器设备及办公用具。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原价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费用。

2、自制、自建的,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

3、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的,按原价加上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价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

协会财务负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当时评估的价格,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后经领导批准,再做财务处理。

转让价大于或小于原价的应分别列入其他收入、其他费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由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指价值较低,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办公用品。

低值易耗品实行验收领用制度,由秘书处建立物资管理账(卡)。

第四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控制制度,月终要将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与银行对账单金额核对清楚,发生差额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要遵守《银行结算办法》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日期、金额记账,为了确保资金持续周转,必须由经手人定期催收和清理,防止长期留在账面无人过问,确实无法收回的,经办人必须查明原因,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方准予核销。

第五章  负债的管理

第十五条  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1、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以上债务。如: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项、银行贷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向外单位拆借资金必须经协会的领导批准。

2、流动负债是指一年以内的债务或超过一年以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如: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

第十六条  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或拆借资金要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按期偿还并按规定支付利息,不得随意拖欠,影响协会的信誉。

第十七条  应付账款是预付业务客户的定金、技术咨询、劳务费等,协会设立“应付账款”科目,分别核算发生、归还、转账的情况。“应付账款”账户要经常进行清理,年终要对应付账款中的各类情况进行分析,凡在本年度能清理的,一般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第十八条  应交税金是指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等。

第六章  现金及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现  金收入,包括银行取现,业务收入和个人退交款等,特殊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条  现金支付范围,只限于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等报酬及福利费、医药费、差旅费、采购物品和单位之间往来款项。采购物品和单位之间往来款1000元以内的付现金,超过1000元的采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不准超出银行批准的限额,超过部分当日存入银行,取款和送款,一次超过万元时,应同行二人,乘专车,否则不准办理。

第二十二条  现金账每日结出余额,库存现金每日清点一次,与账核对相符,发现长短款,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要由协会开支的费用,应向协会相关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填写专用“现金借款单”或“支票领用申请单”,从有关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因公的个人所借款项应在三日内报销,因故不能报销时,借款单应作为记账凭据,借款报销时不退还给借款人,但出纳应在借款单上注明还款、报销日期、金额,并签章证明借款已经退还。出纳另开具收回借款收据,以示借款结清。

因情况发生变化,借款未用时,应及时将所借支票或现金退还给出纳,个人不得长时间持有所借款项。

当所办业务完成后,借款人应取得有关合法单据并及时报销。

第二十五条  报销时按不同费用填写下列单据:

1、差旅费使用“差旅费报销单”。

2、其它业务填写“支出凭证”。

填制报销单时,必须将日期、款项金额(大、小写)、发票张数。填写正确,本人签字后,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现金日记账,采用订本账,序时记账法,顺时逐笔登记现金账,每日结出余额,编制库存日报表,附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一并转交会计,由会计核对无误后记账。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要放在保险柜内,防止被盗,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包括单据真伪、年、月、日、大小写、数量单价、金额、抬头是否相符,图章、开票人、经手人、审批人等手续是否齐全,缺项补齐,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  无正式单据白条不得报销,禁止顶库存。

第七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条  收入支票及时存入银行,借用支票经办人必须填写领用单,必须注明用途,预计用款额。审批权限与现金相同。

第三十一条  签发支票,必须注明日期、收款单位、用途、标注限额符号“¥”,并登记支票领用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  领用支票五日内报账,未用必须交回。

第三十三条  用支票付款的单据上,必须填上支票号码。

第三十四条  银行日记账,采用订本账序时记账法,做库存日报表。汇同记账凭证、原始单据,支票存根,一并转交会计,经会计审核无误后记账。

第三十五条  购入支票要建立收入领用登记簿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必须存入保险柜,并与支票密码、印签分开存放。支票密码执行有关机要文件的保密规定,严禁泄密。财务人员变动后,应及时交回有关证件,并更换支票密码。

第三十六条  认真执行结算规定和支票使用规定,认真掌握存款数,不得开具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第八章  发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票购入分类进行登记,妥善保管,领用时应登记领用簿。

第三十八条  按营业内容使用相同的发票,不得乱开乱用和非法使用,不得代开发票,一经发现追究责任并严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票存根妥善保管,用完交回,登记归档。

第九章  财务资料保管及归档

第四十条  财务资料包括: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发票、存根、合同协议及有保管价值的文件等。

第四十一条  以上资料,本年度的及前一年度的,由会计整理保管,前二年的造册归档。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无保管人的仍由会计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财务资料属于保密资料,非财务人员不准动用,任何人不准外借,特殊情况经会计与领导研究、批准,由财务人员或档案保管人员随行监督财务资料外出使用全过程。资料当日必须归档,不得在外过夜。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协会应及时填报财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第四十四条  协会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前,必须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实地盘点和清理,并编制盘存表和债权清理表。对盘点或清理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当年决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修改,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五

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审议稿)

 

一、收取单位会费:本社团向会员收取一定会费并鼓励捐赠,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在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并致谢。

二、经费来源之一,是争取政府相关机构、爱心企业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本社团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有关部门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社团组织开展专项公益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和争取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命名的某某活动,事后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情况,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赞助单位致谢。

四、本社团工作人员代表本社团参加其他社团及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社团所有,必须交至社团财务部管理。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视情况处理。

五、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六

考核评价制度

(审议稿)


为增强职工工作责任感,落实工作实效,调动工作积极性,推动工作创新,从而提高协会整体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以“全面总结、注重实效、查找不足、明确目标”为原则,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促进作用。

二、协会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于每年12月开展当年考核工作。

三、绩效考核的范围,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四、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为协会驻会领导集体。

五、考核标准,主要为德、能、勤、纪四个方面,具体包括:

1、工作业绩、效率、质量、业务能力。

2、学习进取、提升自身素质方面的情况。

3、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责任心。

4、团结协作的情况。

5、工作出勤情况。

六、考核流程:

1、个人总结阶段。职工依据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做年度个人工作总结,作为考核的评判依据,并按安排述职。

2、综合考核阶段。考核领导小组在进行组内测评及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束后,将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优秀工作者”,并作为工作人员今后奖励晋升的依据,同时给予相应奖励。

八、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七

安全责任制度

(审议稿)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协会各项财产及职工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安全工作小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驻会常务副会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安排。

二、协会办公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器材。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基本安全防范措施、掌握常用安全器材的使用。

四、向职工明确劳动安全纪律。

1、协会办公区域内禁止使用明火以及容易引起火灾的大功率电器等。

2、爱护各类安全器材,自觉主动维护安全器材的使用性能,不得故意破坏。

3、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不得在其附近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4、如员工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地向协会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应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五、遇有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协会应积极主动配合。对经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整改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直至通过检查。

六、协会日常工作期间、组织重大活动或逢重大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应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安全预案或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排专人开展日常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1、日常定期安全检查,主要是对协会各类办公设备、设施、器材以及安全器材的检查与维护,及时地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出现问题的设备、设施、器材等,应及时做出维修、更换等相应处理,从根源上杜绝出现安全隐患。

2、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主要是在重大节假日、社会重大活动前后所做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在重大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安排专人值守。

八、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注意保护现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九、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八

会费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条  为做好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单位按届一次缴纳四年会费;新会员自批准入会起,缴纳本届所余年度全部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严格按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催交会费;由财务部统一收取会费。对于会员缴纳的会费,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无故不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由协会秘书处通报,通报半年后仍不缴纳会费的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九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社会团体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X协会X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社会团体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社会团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社会团体秘书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理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社会团体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须接受本社会团体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社会团体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社会团体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社会团体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社会团体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解释。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十

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审议稿)


协会法人证书以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协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登记证书。

1. 银行开户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2.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办公室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具体包括: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2.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办公室签批。

4.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办公室签批,此外需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5.禁止未经办公室允许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之十一

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审议稿)

 

为加强协会印章管理,规范使用程序,确保印章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协会管理及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协会印章时,须经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以协会名义出具的证明、资料、报表,签定合同、协议等,需加盖印章的,须先经主管业务部门及主管负责人认定审核后,再报请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字批准。

三、以协会名义行文需加盖印章的,按协会公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四、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书面印章审批手续的,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可先行用印,事后补办用印批准手续

五、协会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六、印章管理人需坚持原则,严格用章手续,存放印章的设施须安全可靠

七、用印经办人应按照协会“用印登记表”内容逐项登记, 并负责按程序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八、印章管理人员认真核查用印审批手续后加盖印章。对违反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用印登记表”由印章管理人员保管,并按年度整理归档。

九、严禁开具空白信函。不得在没有内容的公用信笺、空白纸张及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十、非经批准,不得携带印章外出。

十一、主管印章部门领导应切实加强对印章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印章管理人员经常进行教育指导,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要及时纠正并予以严肃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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