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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文件:中介费由谁支付可协商

来源:北京日报
时间:2018-03-27 11:30:30

去年3月是针对楼市调控、稳定预期的大政策,今年3月则是涉及市场交易的贴心小细节。继买卖双方二手房合同正式版发布后,北京市住建委昨晚一连发布三个涉及房屋中介的文件,意在规范二手房市场,首次明确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明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三个文件均将在4月15日开始执行。根据文件内容,二手房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也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中介费收费标准协商解决

除了《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这次还发布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出售合同”是指二手房卖家与房屋中介签的合同,“承购合同”则是买家与房屋中介签的合同。这也就是说,从4月15日开始,北京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将分别单独与中介签订合同。

记者从多家中介了解到,此前已经有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做法。但对比发现,这次官方正式版内容上更全面和规范。

特别是在中介费问题上。出售和承购合同中,均标注了“服务费”一项。这是否意味着中介费收取上会有新尝试?此前天津有中介已经尝试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北京是否跟进?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从目前市场交易习惯来看,经纪服务费用主要由买方承担。“对经纪服务费用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对此解读,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出售与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还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至于收费标准,李文杰说,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因此,在合同范本中,也并没有明确固定一个标准,而是留由交易中协商。

买卖方“串单”也得支付中介费

需要提醒买房人与卖房人的是,即使委托后没有最终与该中介达成交易,也可能要支付相应的中介费,这在合同范本中通过“违约责任”列了出来。

对于买房人而言,已经放弃同时委托其它中介买房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限内却又通过其它中介买了房;买房人拒绝与所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与该卖房人自行成交;买房人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通过其它中介与该卖房人成交,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中介支付中介费。

对于卖房人而言,已经放弃委托其他中介卖该房屋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内又通过其他中介卖了该房屋;已经放弃自行出售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又自行出售房屋;已经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买房人签署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约定时间内与该买房人自行成交的;已经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买房人签订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通过其他中介与该买房人成交,如果委托中介方有证据证明房屋买卖成交与其提供的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中介支付中介费。

受虚假信息侵害可解除合同

根据两份合同列出的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或卖方所委托的中介方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中介方面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和卖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如果买方或卖方提供虚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中介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范本也都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存量房出售和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与前期发布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广施行,自2018年4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市住建委负责人此前介绍,自去年3月份以来,共有532家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被注销备案,351家违规经营的中介门店被关停,240家门店自行关停,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如果说去年对房地产中介行业来说是‘执法监督年’,那么今年将会成为‘制度建设年’,政府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服务监管将向纵深化、精细化和长效化方向持续推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今年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连续出台的政策文件,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引导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等,全面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治本”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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