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保办发布了《关于完善区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京住保〔2017〕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落实市委市政府住房保障管理方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本市保障性住房运营主体改革,促进运营管理主体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为推进共有产权自住房奠定基础,现就完善区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权责明晰,分工协作”的基本原则,积极发展和培育区级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市场主体,完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组织体系,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和运营保障能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
二、理顺区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
(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各项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下属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承担本区住房保障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二)各区政府组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以实现本区住房保障发展目标为宗旨,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具体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组建区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
(一)企业职能。区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承担各区政府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和运营管理主体的职能,履行各区政府建设、收购保障性住房职能,具体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建设收购、运营管理,收购其他社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受区政府委托代政府持有共有产权自住房产权份额,并可参与建设并出售定向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下同)、本区范围内定向安置房售后管理、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等工作。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不得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二)组建方式。各区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建本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
一是组建合作企业。区政府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合作成立区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公司,作为区保障性住房特殊功能类企业。
双方通过货币或者实物等方式注入资本金,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增资,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作为直接出资人,注册资本可使用本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区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可划转作为区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公司资产;资产未划转的,运营管理工作统一交由区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公司负责。
区级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设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纳入区国资委企业管理体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供业务指导。
二是组建独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国资委根据公司法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名称为××区保障性住房××,作为区国资委下属一级保障性住房特殊功能类企业。
区国资委可使用本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完成注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增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应全部划转作为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资产,产业园区内建设的公租房除外。
区政府可成立领导小组,作为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的决策机构,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为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区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对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进行归口管理,其中绩效考核由区国资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共同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各区按照“权责一致、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企业的职责,结合工作量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建立高效运转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
(二)区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经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明确经营范围,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等方面,享受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同等待遇。
(三)请各区政府尽快组建区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推进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已组建的区级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企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对照本意见进行调整规范。
(四)本市共有产权自住房政策实施后,未组建区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的,属地内建设销售的共有产权自住房政府所占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市级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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