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针对当前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隐瞒房屋存在抵押等信息、强制代办收费等问题,此次意见要求各地中介机构,全面实行房源信息核验 制度,中介机构应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源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对已出售或 出租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
同时,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意见提出,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各地要全面实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防止“一房两卖” 。同时,全面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监管办法。
此外,针对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意见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此外,意见还明确要求,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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