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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全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时间:2016-07-05 12: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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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建委发布了《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6〕19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机制,统一工作流程,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6〕13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73号)中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工作规范有关房源核验的规定不再执行。本《规范》实施前(截至6月1日零点前)已受理的房源核验申请,仍按原程序办理。

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一、工作机制

存量房房源核验,是由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后,依据交易权属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共享数据,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校验的过程:属交易权属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证的房屋,直接通过系统完成房源核验;非交易权属系统、非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证的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内部流转,房产管理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反馈的房源核查结果,完成房源核验。

房源核验内容包括:(一)核验房屋证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是否与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档案等不动产登记资料记载的信息、系统信息一致;(二)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查封、异议登记、抵押等限制交易信息;

(三)反馈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档案等不动产登记资料记载的该房屋坐落、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基本信息。

通过核验的房屋在完成网上签约前,可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网站(www.bjjs.gov.cn,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发布房源信息,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将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更新房屋的权利状况。

二、核验流程

(一)申请

1.房源核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房源核验申请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有出售房源意向。

(2)申请人承诺申请核验的房屋未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产权利,且没有权属争议。

(3)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核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提交材料。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申请核验,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上申请核验。申请核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存量房核验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信息录入

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服务窗口申请核验的,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登陆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在线录入房屋及申请人相关信息,上传提交材料原件扫描件,并为申请人打印《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提交核验申请。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核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查看申请核验的房屋及其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登陆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在线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提交材料原件扫描件,并为申请人打印《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提交核验申请。

受托经纪机构有义务初步核查房屋是否具备交易条件,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二)受理

1.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服务窗口申请核验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在线录入房源核验申请后,应即时完成业务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存量房房源核验受理回执》。存在查封等司法协助执行情形或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服务窗口应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核验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查看存量房服务平台中经纪机构提交的核验申请,扫描材料齐全、录入信息与其一致,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后,经纪机构可在线为申请人打印《存量房房源核验受理回执》。

3.房源核验受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唯一的核验编号和查询验证码(不可更改)供申请人查询房源核验业务状态和结果。

(三)核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各区房源核验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权属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共享和交互完成核验。

1.交易权属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证的房屋,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校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系统共享信息完成房源核验。

2.非交易权属系统、非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证的房屋,核验申请受理后,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信息至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档案等不动产登记资料记载的内容进行核查,并于8个工作日内将房源核查结果通过系统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反馈结果完成房源核验。

核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将非系统发证房屋信息、查封、抵押等情况同时补录到不动产登记系统,并实时更新该房屋权利状态。

(四)结果告知

自房源核验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凭核验编号和查询验证码,直接登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查询核验结果;核验未通过的,官网中将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向房屋所在地服务窗口申请核验的,申请人也可凭《存量房房源核验受理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具体见附件4);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核验的,经纪机构应为申请人下载打印《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并告知核验结果。

(五)结果复核

房源核验未通过,申请人对核验结果存在以下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对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存在疑义的;

2.对异议登记情况存在疑义的;

3.对申请核验房屋的坐落、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与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档案等不动产登记资料记载的信息、系统信息不一致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申请复核时,申请人应针对以上复核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复核流程参照核验流程执行,并于复核申请(具体见附件7《存量房房源核验复核受理单》)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三、房源信息发布

(一)通过房源核验的房屋,取得二维码,并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发布房源信息:

1.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服务窗口申请房源核验的,申请人应在《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中书面确认是否发布房源信息。确认发布的,核验通过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发布房源信息;

2.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房源核验的,核验通过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自动发布房源信息。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发布的存量房房源信息,包括核验编号、房屋所在区县、坐落、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权利状态以及拟售价格、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信息。

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经纪机构应当保持其门店、营销推广渠道以及网上公示的房源信息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发布的信息一致,并明确标示房源二维码。

(三)核验通过后的房屋在网上签约完成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将动态更新该房屋权利状况。

四、房源核验和房源发布的撤销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将自动撤销发布的房源信息:

1.核验房源已完成网上签约;

2.发生限制权利状况影响交易的。

(二)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申请撤销房源核验:

1.《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撤销房源核验的,仅需提供《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申请表》和《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委托书》。

(三)自房源核验受理之日起至完成网上签约,除异议登记、限制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外,如需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应先撤销房源核验。

五、各单位职责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服务窗口管理,做好房源核验录入、受理、撤销等具体工作,对涉及查封等司法协助执行情形或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应当认真核查,保证房源核验过程中查封数据共享及信息有效性。对房源核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主动沟通,加强配合,确保业务衔接顺畅,高效服务群众。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6〕132号)和本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房源核验和房源发布。未按规定执行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可暂停其房源核验及存量房网签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各经纪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具体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申请人信息,或将申请人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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